依法促进版权保护 PK 诉讼盈利模式
作者:孟冉   2021年3月25日

常住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成本越来越低,近来做互联网的和一些平时不注意规范的企业陆续接到了一些维权起诉,说明我国的版权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从野蛮生长、维权难、违法成本低的时代,逐步到规范管理、依法管理的新时代——互联网野蛮发展的红利时代消失。

你有没有被起诉索赔侵权赔偿的经历?

作为摄影领域的专业机构,也数次躺枪,对此有着不一样的专业体会。

一、树立版权意识,适应版权消费

尽管摄影研究院这样的专业机构,在这波野蛮的维权风暴中,也会躺枪,一般性的企业更是难以侥幸。经过研究院的积极应对,原告都知趣的撤诉了。但让人恼火的是,征信上必然要多几条被诉讼记录。既然删除不掉,现在也在慢慢适应了。

总结:今后不要怕诉讼,未来诉讼和被诉讼在中国可能会成为常态。

建议:

1、互联网企业、工商企业和个人,今后都要树立版权意识,对之前的隐患要积极主动排查,小心为过去的放任高价买单(被索赔)。

2、公益性活动、非盈利性活动、个人活动,在没有明确收益的情况下,使用网络资源或他人资源,也要慎之又慎,尽量保存原作者或出处放弃版权允许免费分享(使用)的凭证,保存期限要满足你删除相关信息资料之后1年左右。

3、在商业活动和宣传中使用,一定要从正规渠道(大平台)购买,并保存消费凭证,以备被维权时申诉举证。但明知应该知道为盗版的消费凭证,不能够作为逃脱责任的凭证;包括非法和非授权的私自分享转让等。

二、倡导版权收益,保障和鼓励创作者积极性

立法的宗旨是“公平、公正、平等”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社会活动和生产都需要本钱(资本),改善原创者的收益,鼓励就业,鼓励创作等这些都是遵循市场规律,资本主义驱动潜能(后面研究院将会分析和倡导社会主义价值观与源动力)。

研究院,也希望有一个良性的创作环境。作为一个有价值的或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作品,原创者自然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可以良性滚动发展。鼓励专业的、职业的创作者以此为生。因此,法律自然要保护此类的创作版权,值得提倡,也遵循了市场供需原则。

当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作为专业机构的重要盈利手段和商业模式。

三、拿起法律保护自己不等于鼓励过度维权

社会进步和法律的完善,少不了正义的打假和维护者。

早年S觉中国,开创了图片诉讼“维权”的先河,成为一个可以“赚钱”的商业模式。一石激起千层浪,模仿者纷至沓来。据搜索汇总,网友们吐槽分享的有:长沙M拓、深圳M丽S界、北京S字C堡等前赴后继。

人民日报曾对这种过火的维权行为进行了报道,共青团中央也在微博中质问国旗图片是不是S觉中国的。

总结:鼓励拿起法律武器正当维权,是司法的进步,社会的进步;但不能够过度,不择手段,没有底限,不得滥用,就会失去社会公理道义的支持。

四、靠诉讼赚钱、甚至钓鱼维权不可取

目前,网络从业者们的反思还是比较客观和公正的。

免费用人家的图片、模板肯定不对,还是要合理付费。对方用诉讼式维权是合理的,也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但不应该过度维权,甚至钓鱼式维权,或以职业维权作为企业生存的商业模式。

据网友们在网络上吐槽反映,北京有个某无忧的文章下面明明白白写着“欢迎转载和分享”,等你分享转载后,他就存证起诉你。这些公司都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盈利模式,就是通过侵权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和疏忽,通过后期起诉来搞你。钱不多,你请律师也划不来,大部分都会选择私了。北京、深圳,这两个前沿城市干这个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特别多;正事儿不干,专门钻空子找你要钱。法律上,执法部门只能够平等的依据原告诉求立案,谁先告谁就先有理,被告方一旦不积极应诉申辩,就会成为缺席判决直接输了官司

网友们说:表面上看是维护知识产权,其实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侮辱。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有失公允,法律也赋予了被告人的应诉申辩权利,放弃权利,一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二是正好被原告钻了空子,不侵权的也会输。确实侵权的,那就只能够交交学费,权当是后期付款掏高价了。

总结:没有侵权或原告维权不当时,一定要积极的应诉和申辩。

今后,一定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网络上免费的不要随便用,有可能就中招了。

五、靠诉讼赚钱,赢了官司输了未来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我人民的美德,也是社会主义能够生根发芽的土壤。

物质生活需要金钱(资本),一分钱确实可以难倒英雄汉。

文化侵略和假民主,让“笑贫不笑娼”的道德观再次沉渣泛起,一些人甘愿成为金钱的奴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曾经的偷鸡摸狗、小偷小摸、拦路抢劫,如今已经升级成了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其中还不乏高学历的俊男靓女;一旦被抓,都成了弱势群体;在去诈骗善良的人民的时候,却会一个个化身为有知识有能力的业务精英。

职业维权过度维权滥用维权,是不合理消耗纳税人的社会资源,相对上一种是披上了合法外衣的狼,不符合中国的社会价值观

做人应当坦坦荡荡,光明磊落,是中华的传统美德,当下依旧不过时。当今,法治社会提倡依法维权,但绝不是鼓励以此谋生,过度消费法律资源,甚至当做企业的主要盈利商业模式。如此维权,虽然合法,但却失去了做人的和企业的高尚人格,更会是输在道义上被人唾之没有未来

六、主动声明权益,依法赢得未来

作为版权的原创者,笔者认为,从一开始就要严格的保护自己,处处声明版权所有,积极主动的在分享和发布的作品中添加防盗水印或声明,在道义上占领制高点,遵循买卖公平,不要让任何一张没有版权保护的作品流出才是王道

只要自己做到严谨,再遇到有贪占小便宜者侵权时,就很好维权。站在道义的天理上,就会得到所有人的支持,尤其是投资人的支持。

笔者认为,凡是没有主动声明版权,加以必要性保护,例如图片加水印、平台名称等,文章注明版权所有,严禁转载和抄袭等;尤其是暗示了欢迎分享,标注出处等,然后去维权,利用司法保护索要赔偿的,均存在耍流氓钓鱼之嫌疑,浪费纳税人的金钱,消费社会公众资源。

七、商业授权和使用规范

首先,商业授权一般都是一对一的授权,严格意义上来说,默认的都是仅限一处或一件事或一个项目或一个活动使用,受买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很容易被权益人误伤索要侵权赔偿。此时,要及时、有力的向版权人说明情况,提供凭证,获得权益人的认可,更正实际受益获权人;但是,权益人不认可、不采信你的陈述的时候,很有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索要赔偿,一旦法庭认可,那你也会输官司,面临高额赔偿,成为不冤的冤大头(这种极端的情况,实际商业活动中出现概率会很小,一旦出现,会和小说的桥段一样的精彩)。

其次,商业中使用,不要任性的随意分享给小伙伴们使用,这种分享、共享其实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再有,商业活动中一定要遵循“花小钱,免小灾”和“花大钱,办大事”两个重要原则。比如一般性价值不大的商业活动,可以花很少的钱购买,或使用平台积分等非金钱方法购买一些图片和内容,此时也不需要与售卖方签订严谨的合同,比较简单快捷。但是,商业价值或宣传与投入力度极大的活动事件,一定要向售卖方如实陈述使用方向,获得明确的授权,约定价格,签订合同是最最最关键的一步,防止售卖方或权益人事后反悔不认账。

提醒:一般性商业授权,一定要看清授权范围,一定要在授权氛围内使用,超范围使用同样还是侵权。比如,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的网络商业宣传使用图片,就不能够用于大幅面的广告墙,和重要的广告宣传。权益方会认为你存在投机、欺诈、隐瞒使用价值的重要性,俗话说“卖的太便宜你了”,依旧会追加索赔,法律也是支持的。

最后,商务活动,切记不要掩耳盗铃、图便捷、贪便宜,高科技AI智能检索时代,处处是眼睛,处处是陷阱,倒霉时喝凉水都会塞牙。

声明、温馨提示等“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只能是侵权者自欺欺人的“柔性”挡箭牌,在法律面前就是个“此地无银三百两”,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弱智把戏。

八、放弃版权与授权公益性分享

作为原创作者和公益人,说一点专业的感受。

1、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值得申请版权去维权,依据有以下几点:

a、作品水平一般,免费的同质化较多,不具备竞争力,或商业变现较差;

b、商业价值不大;

c、投入成本相对较小;

d、主张版权诉求时,有违社会公德和普遍认知的(比如向教育程度较低的弱势群体);

2、友情帮忙时,没有要求加版权声明和防盗水印的,不宜后期向他人维权,可视为放弃版权。这种情况,实际社会活动中非常常见。

3、有助于社会公益、慈善、扶贫事业传播的非商业使用和分享,建议原创作者放弃版权,鼓励分享、转载。目前,很多企业都是“栽在”这里,即便有很多人分享和转载了,是人家行你不行;凡是企业行为涉嫌为商业宣传助力的,原则上都是侵权行为。即,不涉及赚钱的都可以,涉嫌有获利的不分直接间接隐性都不行。

4、研究院倡导和鼓励原创者放弃部分权益,允许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转载、分享一些具有社会普遍意义价值的作品及图片,传承我中华民族的仁爱精神,追求“舍而不得”的志愿者精神,体现我社会主义制度博爱优越性。同时,研究院倡议从政执法时也要多多从社会公德的角度量法,一碗水要端平,不要助长妖风。

5、允许分享时,可以直接在图片底部加水印“允许非商业使用、转载和分享”或专业机构设置专区,图片底部加载水印《作品名称》作者(平台名称)等。如此一来,社会必定更加和谐。

写在最后:

无论是哪一种许可免费分享和允许转载,原则上都是许可“非盈利非商业”性质;一旦发现企业和个人,通过使用版权人的劳动成果可能会赚钱,版权人都会像买彩票中奖了一样找你索要高价费用,目的只有一个,终于抓住一个冤大头,可以补贴一点亏损了。

此时,侵权人一点都不冤。

转载时,可编辑,请署名
原创:河南摄影研究院   作者:孟冉

地 址:河南省 郑州市 金水区 西里路2号   E-mail:16872100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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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部分图片来自影友分享或转载,如有不妥请告知

依法促进版权保护 PK 诉讼盈利模式
作者:孟冉   2021年3月25日

常住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成本越来越低,近来做互联网的和一些平时不注意规范的企业陆续接到了一些维权起诉,说明我国的版权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从野蛮生长、维权难、违法成本低的时代,逐步到规范管理、依法管理的新时代——互联网野蛮发展的红利时代消失。

你有没有被起诉索赔侵权赔偿的经历?

作为摄影领域的专业机构,也数次躺枪,对此有着不一样的专业体会。

一、树立版权意识,适应版权消费

尽管摄影研究院这样的专业机构,在这波野蛮的维权风暴中,也会躺枪,一般性的企业更是难以侥幸。经过研究院的积极应对,原告都知趣的撤诉了。但让人恼火的是,征信上必然要多几条被诉讼记录。既然删除不掉,现在也在慢慢适应了。

总结:今后不要怕诉讼,未来诉讼和被诉讼在中国可能会成为常态。

建议:

1、互联网企业、工商企业和个人,今后都要树立版权意识,对之前的隐患要积极主动排查,小心为过去的放任高价买单(被索赔)。

2、公益性活动、非盈利性活动、个人活动,在没有明确收益的情况下,使用网络资源或他人资源,也要慎之又慎,尽量保存原作者或出处放弃版权允许免费分享(使用)的凭证,保存期限要满足你删除相关信息资料之后1年左右。

3、在商业活动和宣传中使用,一定要从正规渠道(大平台)购买,并保存消费凭证,以备被维权时申诉举证。但明知应该知道为盗版的消费凭证,不能够作为逃脱责任的凭证;包括非法和非授权的私自分享转让等。

二、倡导版权收益,保障和鼓励创作者积极性

立法的宗旨是“公平、公正、平等”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社会活动和生产都需要本钱(资本),改善原创者的收益,鼓励就业,鼓励创作等这些都是遵循市场规律,资本主义驱动潜能(后面研究院将会分析和倡导社会主义价值观与源动力)。

研究院,也希望有一个良性的创作环境。作为一个有价值的或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作品,原创者自然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可以良性滚动发展。鼓励专业的、职业的创作者以此为生。因此,法律自然要保护此类的创作版权,值得提倡,也遵循了市场供需原则。

当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作为专业机构的重要盈利手段和商业模式。

三、拿起法律保护自己不等于鼓励过度维权

社会进步和法律的完善,少不了正义的打假和维护者。

早年S觉中国,开创了图片诉讼“维权”的先河,成为一个可以“赚钱”的商业模式。一石激起千层浪,模仿者纷至沓来。据搜索汇总,网友们吐槽分享的有:长沙M拓、深圳M丽S界、北京S字C堡等前赴后继。

人民日报曾对这种过火的维权行为进行了报道,共青团中央也在微博中质问国旗图片是不是S觉中国的。

总结:鼓励拿起法律武器正当维权,是司法的进步,社会的进步;但不能够过度,不择手段,没有底限,不得滥用,就会失去社会公理道义的支持。

四、靠诉讼赚钱、甚至钓鱼维权不可取

目前,网络从业者们的反思还是比较客观和公正的。

免费用人家的图片、模板肯定不对,还是要合理付费。对方用诉讼式维权是合理的,也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但不应该过度维权,甚至钓鱼式维权,或以职业维权作为企业生存的商业模式。

据网友们在网络上吐槽反映,北京有个某无忧的文章下面明明白白写着“欢迎转载和分享”,等你分享转载后,他就存证起诉你。这些公司都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盈利模式,就是通过侵权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和疏忽,通过后期起诉来搞你。钱不多,你请律师也划不来,大部分都会选择私了。北京、深圳,这两个前沿城市干这个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特别多;正事儿不干,专门钻空子找你要钱。法律上,执法部门只能够平等的依据原告诉求立案,谁先告谁就先有理,被告方一旦不积极应诉申辩,就会成为缺席判决直接输了官司

网友们说:表面上看是维护知识产权,其实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侮辱。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有失公允,法律也赋予了被告人的应诉申辩权利,放弃权利,一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二是正好被原告钻了空子,不侵权的也会输。确实侵权的,那就只能够交交学费,权当是后期付款掏高价了。

总结:没有侵权或原告维权不当时,一定要积极的应诉和申辩。

今后,一定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网络上免费的不要随便用,有可能就中招了。

五、靠诉讼赚钱,赢了官司输了未来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我人民的美德,也是社会主义能够生根发芽的土壤。

物质生活需要金钱(资本),一分钱确实可以难倒英雄汉。

文化侵略和假民主,让“笑贫不笑娼”的道德观再次沉渣泛起,一些人甘愿成为金钱的奴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曾经的偷鸡摸狗、小偷小摸、拦路抢劫,如今已经升级成了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其中还不乏高学历的俊男靓女;一旦被抓,都成了弱势群体;在去诈骗善良的人民的时候,却会一个个化身为有知识有能力的业务精英。

职业维权过度维权滥用维权,是不合理消耗纳税人的社会资源,相对上一种是披上了合法外衣的狼,不符合中国的社会价值观

做人应当坦坦荡荡,光明磊落,是中华的传统美德,当下依旧不过时。当今,法治社会提倡依法维权,但绝不是鼓励以此谋生,过度消费法律资源,甚至当做企业的主要盈利商业模式。如此维权,虽然合法,但却失去了做人的和企业的高尚人格,更会是输在道义上被人唾之没有未来

六、主动声明权益,依法赢得未来

作为版权的原创者,笔者认为,从一开始就要严格的保护自己,处处声明版权所有,积极主动的在分享和发布的作品中添加防盗水印或声明,在道义上占领制高点,遵循买卖公平,不要让任何一张没有版权保护的作品流出才是王道

只要自己做到严谨,再遇到有贪占小便宜者侵权时,就很好维权。站在道义的天理上,就会得到所有人的支持,尤其是投资人的支持。

笔者认为,凡是没有主动声明版权,加以必要性保护,例如图片加水印、平台名称等,文章注明版权所有,严禁转载和抄袭等;尤其是暗示了欢迎分享,标注出处等,然后去维权,利用司法保护索要赔偿的,均存在耍流氓钓鱼之嫌疑,浪费纳税人的金钱,消费社会公众资源。

七、商业授权和使用规范

首先,商业授权一般都是一对一的授权,严格意义上来说,默认的都是仅限一处或一件事或一个项目或一个活动使用,受买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很容易被权益人误伤索要侵权赔偿。此时,要及时、有力的向版权人说明情况,提供凭证,获得权益人的认可,更正实际受益获权人;但是,权益人不认可、不采信你的陈述的时候,很有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索要赔偿,一旦法庭认可,那你也会输官司,面临高额赔偿,成为不冤的冤大头(这种极端的情况,实际商业活动中出现概率会很小,一旦出现,会和小说的桥段一样的精彩)。

其次,商业中使用,不要任性的随意分享给小伙伴们使用,这种分享、共享其实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再有,商业活动中一定要遵循“花小钱,免小灾”和“花大钱,办大事”两个重要原则。比如一般性价值不大的商业活动,可以花很少的钱购买,或使用平台积分等非金钱方法购买一些图片和内容,此时也不需要与售卖方签订严谨的合同,比较简单快捷。但是,商业价值或宣传与投入力度极大的活动事件,一定要向售卖方如实陈述使用方向,获得明确的授权,约定价格,签订合同是最最最关键的一步,防止售卖方或权益人事后反悔不认账。

提醒:一般性商业授权,一定要看清授权范围,一定要在授权氛围内使用,超范围使用同样还是侵权。比如,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的网络商业宣传使用图片,就不能够用于大幅面的广告墙,和重要的广告宣传。权益方会认为你存在投机、欺诈、隐瞒使用价值的重要性,俗话说“卖的太便宜你了”,依旧会追加索赔,法律也是支持的。

最后,商务活动,切记不要掩耳盗铃、图便捷、贪便宜,高科技AI智能检索时代,处处是眼睛,处处是陷阱,倒霉时喝凉水都会塞牙。

声明、温馨提示等“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只能是侵权者自欺欺人的“柔性”挡箭牌,在法律面前就是个“此地无银三百两”,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弱智把戏。

八、放弃版权与授权公益性分享

作为原创作者和公益人,说一点专业的感受。

1、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值得申请版权去维权,依据有以下几点:

a、作品水平一般,免费的同质化较多,不具备竞争力,或商业变现较差;

b、商业价值不大;

c、投入成本相对较小;

d、主张版权诉求时,有违社会公德和普遍认知的(比如向教育程度较低的弱势群体);

2、友情帮忙时,没有要求加版权声明和防盗水印的,不宜后期向他人维权,可视为放弃版权。这种情况,实际社会活动中非常常见。

3、有助于社会公益、慈善、扶贫事业传播的非商业使用和分享,建议原创作者放弃版权,鼓励分享、转载。目前,很多企业都是“栽在”这里,即便有很多人分享和转载了,是人家行你不行;凡是企业行为涉嫌为商业宣传助力的,原则上都是侵权行为。即,不涉及赚钱的都可以,涉嫌有获利的不分直接间接隐性都不行。

4、研究院倡导和鼓励原创者放弃部分权益,允许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转载、分享一些具有社会普遍意义价值的作品及图片,传承我中华民族的仁爱精神,追求“舍而不得”的志愿者精神,体现我社会主义制度博爱优越性。同时,研究院倡议从政执法时也要多多从社会公德的角度量法,一碗水要端平,不要助长妖风。

5、允许分享时,可以直接在图片底部加水印“允许非商业使用、转载和分享”或专业机构设置专区,图片底部加载水印《作品名称》作者(平台名称)等。如此一来,社会必定更加和谐。

写在最后:

无论是哪一种许可免费分享和允许转载,原则上都是许可“非盈利非商业”性质;一旦发现企业和个人,通过使用版权人的劳动成果可能会赚钱,版权人都会像买彩票中奖了一样找你索要高价费用,目的只有一个,终于抓住一个冤大头,可以补贴一点亏损了。

此时,侵权人一点都不冤。

转载时,可编辑,请署名
原创:河南摄影研究院   作者:孟冉

声 明:部分图片来自影友分享或转载,如有不妥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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